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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,七星关城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重罚

直通百姓 2020-08-24


2018年4月9日上午,七星关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,学院路振华园段的人行道上,有长3米、宽1米的人行道地砖被碾压破损,有的翘起,露出下面的水泥沙土,有的直接被碾碎、凸凹不平,人行道地砖直接破烂不堪。

在现场,一辆装卸建筑沙子的中型货车直接横着停放在人行道上,旁边还堆着刚卸载完的沙子,也直接堆放在人行道上,整个人行道被拦截阻断,行人根本无法通行,只能转道车行道,不仅增加交通压力,还会导致行车安全隐患。

经过城管执法人员调查了解,该违法行为商户在进行内部重新装修,新进了部分装修建筑材料,在施工车辆来回运送建筑材料的过程中贪图方便,运料车辆没有按规定临时停靠路边,而是直接开上人行道方便建筑材料运送。被此类重型车辆多次碾压后,人行道地砖破损严重。

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察取证,依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第四十二条规定,对该商户施工车辆破坏损毁人行道地砖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。目前,经过七星关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审查批准后,执法人员已将罚款20000元的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送达当事人,并责令该商户立即对受损人行道进行原状恢复。


城市道路管理条例


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
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
(二)履带车、铁轮车或者超重、超高、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
(三)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;
(四)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;
(五)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/平方厘米(04兆帕)以上的煤气管道、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;
(六)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;
(七)其他损害、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。



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
(一)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、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;
(二)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;
(三)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,不及时清理现场的;
(四)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、杆线等设施,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;
(五)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,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;
(六)未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,或者需要移动位置、扩大面积、延长时间,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。



针对车辆违法驶入人行道的违法驾驶行为,七星关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将加大执法力度,对中心城区各车辆违法驶入人行道行为加大监控力度,加大对各类车辆特别是重型车辆驶入人行道的巡查,针对车辆驶入人行道造成人行道损毁严重的情况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发现一起,重处一起。同时希望驾驶员朋友和七星关广大市民一道,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,爱护保护城市公共设施。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,需要我们携手共建美好家园。


来源:七星关城管

编辑:傻瓜的幸福

责编:郭磊

监制:王应军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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